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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 (Liskov) 替换原则,以下内容确实有效,该原则表示如果期望某个类的实例的引用,那么您可以替换对该类的任何子类的实例的引用。
public static void main( String[] args ) {
Cat felix = new Cat( );
Object copyCat = felix;
}
现在,据我所知,在这种情况下,我正在创建一个 Cat
对象(因此在堆中创建了内存空间),然后我将一个名为“felix”的对象引用变量分配给新创建的 Cat
目的。引用变量的类型为 Cat
, 所以只能控制Cat
和 Cat
的任何子类.
然后我正在创建一个 Object
Object
类型的引用变量, 并将其指向 felix ( Cat
) 对象,该对象有效但功能有限,因为 JVM 现在看到类型为 Object
的 felix 对象,所以,如果例如有一个方法 purr()
在 Cat
中定义类,felix 将无法再使用它。
因此需要一个类型为 Cat
的引用,但我们正在为 cat 类型的父类(super class)(而不是上面定义中所说的子类)提供引用,这是允许的,但功能有限(除非你进行强制转换)。
我说得对还是错了?
最佳答案
您所做的与 Liskov 替换原则关系不大。
这个原则是一个判断继承是好主意还是错误使用继承的规则。显然,每个对象都继承自“Object”:从 Object 继承永远不会出错。
以下是 LSP 应用的示例:
如果你有:
abstract class Shape {
abstract public area();
}
class Shape1 extends Shape {
private width;
(...)
}
和
class Shape2 extends Shape {
private width;
private length;
(...)
}
认为 Shape2 继承 Shape1(将“宽度”属性作为公共(public)属性)是错误的,因为 area() 方法对于 Shape1 和 Shape2 是不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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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名优秀的程序员,十分优秀!